國家稅務局關于我國政府和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執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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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
頒發日期:2001-12-1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89)國稅外字第0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我國政府同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于1988年6月7日在北京簽訂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我國外交部同波蘭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分別于1988年7月8日和1988年12月9日互致照會確認雙方已完成該協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據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將自1989年1月7日開始生效,從1990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協定文本,業經我局于1988年6月17日以(88)國稅協字第025號文檢發給你局。請切實貫徹執行。
198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