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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指引[2014年修訂]》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深證上[2014]14號
頒發日期:
地   區:廣東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上市公司:

  為進一步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車工作,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行為,本所結合業務實踐中發現的問題,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指引》,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本所2013年1月28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指引》(深證上[2013]4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指引(2014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4年1月13日

  附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指引(2014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上市公司進一步樹立市場化運作理念,強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責任,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信息披露直通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發布的其他規則、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規定,將應當對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過本所技術平臺直接提交給指定披露媒體,本所進行事后審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條 信息披露直通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車方式披露(以下簡稱“直通披露”)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以及公司章程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五條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本所對上市公司通過直通車方式披露的信息,事后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上市公司采用直通披露的信息出現錯誤、遺漏或者誤導的,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刊登補充公告或者更正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直通車范圍

  第七條 采用直通披露的上市公司原則上為除上一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為D以外的全部公司。

  本所將根據信息披露考核結果定期調整直通披露的公司范圍,并可以根據公司規范運作程度、違規處分等情形即時調整直通披露的公司。

  第八條 信息披露直通車的公告范圍由本所另行規定。

  本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調整公告范圍。

  第九條 直通披露的上市公司披露本指引第八條規定的公告,應當采用直通車方式進行。

  上市公司單次披露申請中含有多項公告的,每項公告均需符合本指引第八條規定,該次披露方能采用直通車方式進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辦理的一般規定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交易日使用本所披露業務技術平臺的“上市公司業務專區”、“中小企業板業務專區”或者“創業板業務專區”提交直通披露申請。

  本所技術平臺在下列時間段將直通披露信息自動發送給指定披露媒體:

  (一)上市公司在交易日11︰30前完成公告提交,且擬披露日期為當日的,技術平臺于當日11︰30后自動發送相關公告給指定網站披露;

  (二)上市公司在交易日11︰30后完成公告提交的,技術平臺于當日15︰30后自動發送相關公告在指定網站披露。

  上述相關公告均將同時發送給其他指定披露媒體。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進入業務專區辦理直通披露業務,應當使用深圳證券數字證書(以下簡稱“數字證書”)。

  上市公司應當妥善保管數字證書及其密碼,使用數字證書辦理業務的行為視同上市公司的行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保持直通披露的信息在報刊登載的內容與在網站披露的內容一致。某些業務類別的公告在指定報刊上的披露要求與在指定網站的要求存在差異的,上市公司應當充分關注,并采取相應措施符合各自要求。

  第四章 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辦理的流程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的,其董事會秘書應當提前按照本所《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臨時公告格式》等要求準備公告文稿和備查文件,然后按照本所發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操作指南》辦理直通披露業務。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通過網上業務專區報送直通披露申請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上市公司使用數字證書確認身份,登錄網上“上市公司業務專區”、“中小企業板業務專區”或者“創業板業務專區”。

  (二)上市公司在交易日通過業務專區創建直通披露申請。上市公司選擇并添加公告類別,檢查報備材料完備性,并對照公告類別業務關注點檢查公告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完成業務參數錄入工作。上市公司上傳待披露文件和報備文件。

  (三)上市公司確認并將該次信息披露申請提交本所技術平臺。

  (四)如果該信息披露申請不符合直通披露標準,該信息需經過本所事前審核通過后方予以披露。

  (五)如果該信息披露申請符合直通披露標準,技術平臺將提示上市公司再次進行內部復核,確認相關公告類別、公告文件、報備文件、業務參數等的準確性、完整性。

  (六)本所技術平臺在規定時間段將已通過上市公司內部復核的直通披露信息自動發送給指定披露媒體。

  (七)上市公司應當及時與指定披露媒體確認接收。

  (八)指定網站在收到直通披露信息后立即予以刊載,指定報刊在收到直通披露信息后次日予以刊載。

  (九)在上市公司通過指定披露媒體發布直通披露的信息公告的同時,本所技術平臺將已直通披露的信息公告自動載入本所公司管理部門監管業務系統,供本所進行事后審核。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特別關注直通披露的公告類別選擇,所選公告類別應當全面、完整,包含事件涉及的所有公告子類,不得錯選、漏選公告類別,不得以直通車公告類別代替事前審核公告類別。

  上市公司應當特別關注直通披露中涉及的業務參數錄入工作,保證準確、完整的錄入業務參數。

  上市公司公告類別選擇和業務參數錄入的準確率、完整性將納入信息披露考核的指標。

  第十六條 在本所對直通披露信息的事后審查過程中,上市公司應當積極配合本所的監管工作,及時回答(或者回復)本所的問詢,提交補充材料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及其相關人員在辦理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時違反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本所按照《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措施實施細則(試行)》等相關規定對其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第十八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2014年1月13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月28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指引》(深證上〔2013〕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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