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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瓊地稅發[2002]365號
頒發日期:2001-12-28
地   區:海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直屬地方稅務局、省局稽查局:

    為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堵塞稅收漏洞,防止稅款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2]61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實施細則》第七條 (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按全部增值額計稅;納稅人轉讓其他房地產,如高級公寓、別墅、渡假村、舊房和國有土地等,應按全部增值額計稅。

    二、對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因無法確定成本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并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預征標準如下:

    (一)海口地區:銷(預)售房地產價格每平方米達3000元以上的,預征率為0.4%。

    (二)三亞地區:銷(預)售房地產價格每平方米達2500元以上的,預征率為0.4%。

    (三)其他地區:銷(預)售房地產價格每平方米達1500元以上的,預征率為0.2%。

    文中所稱的“以上”數包括本數。

    三、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七天內必須到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對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的,報經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后進行定期申報,同時提供房地產證書、轉讓合同、開發(立項)合同、評估報告及房地產有關資料,并復印底稿存檔。納稅人申報后,按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的稅額和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四、各市縣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委托有關部門代征土地增值稅。代征單位應定期向委托方地方稅務機關報送代征代扣報告書,不得擅自減稅免稅,不得延期代征代扣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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