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京國稅函[2002]669號頒發日期:2002-01-01
地 區:北京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國稅函[2002]963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此次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辦理工作。
2002年12月2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2002年11月12日 國稅函[2002]963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全國軍隊保障性企業交接工作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總后勤部關于做好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使用軍車號牌車輛改掛地方車輛號牌工作的通知》(國聯席辦[2001]6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將《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使用軍車號牌車輛改掛地方車輛號牌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轉發你們。同時,就辦理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問題一并明確如下:
一、對列入《匯總表》的車輛,請按照《通知》的規定審查,對不符合《通知》規定的車輛,一律不得辦理免稅手續;對未列入《匯總表》的車輛,也不得辦理免稅手續。
二、經審核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憑填寫、蓋章完畢的《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使用軍車號牌車輛改掛地方車輛號牌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手續。對《審批表》內容不全或《審批表》與《匯總表》內容不符的車輛,不予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手續。
三、軍車號牌改掛地方車輛號牌的車輛必須在其落籍地辦理免征或者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手續。
附件: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使用軍車號牌車輛改掛地方車輛號牌匯總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