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云國稅函[2002]667號頒發日期:2002-01-05
地 區:云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云南省交通廳車輛購置稅代征辦公室: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保障性企業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國稅函[2002]963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凡符合《全國軍隊保障性企業交接工作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總后勤部關于做好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使用軍車號牌車輛改掛地方車輛號牌工作的通知》(國聯席辦[200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國稅函[2002]963號)文件中規定的免稅車輛,由接收單位向車輛落籍地車購稅征收部門提出申請,車輛落籍地車購稅征收部門驗車審核后報你辦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