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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南石油局所屬川西和川北采輸處資源稅稅額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國稅函[2002]1169號
頒發日期:2002-01-29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調增中國石化新星公司西南石油局資源稅稅額的請示》(川地稅發[2002]12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鑒于中國石化新星公司西南石油局所屬川西采輸處和川北采輸處目前資源開采條件較好而資源稅稅額偏低的情況,根據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立法精神和公平稅負的原則,經研究,同意自2003年1月1日起,將中國石化新星公司西南石油局所屬川西采輸處和川北采輸處的天然氣資源稅稅額由每千立方米2元調整為每千立方米8元。對處于同一氣田的其他開采企業也比照每千立方米8元的稅額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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