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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福建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我省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實行聯合控管征收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閩地稅發[2003]1號
頒發日期:2002-02-16
地   區:福建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公安局交警支隊,財政局:

    車船使用(牌照)稅是我省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加強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我省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函》(閩政辦[2002]81號函)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3年起,我省機動車輛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實行地稅與交警聯合控管征收的辦法,納稅期限改為按年征收,在車輛年檢前繳納。各級地稅、交警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簽訂聯合控管協議,明確職責及控管工作中的各項具體事宜,積極做好聯合控管征收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征收工作順利進行。

    二、各級交警部門應在辦公場地、車輛信息等方面給予地稅部門積極的支持和配合。各地稅務部門要在機動車輛檢測地設立專用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窗口,設置“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窗口”標志牌,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和人員從事征收控管工作。各級地稅部門要經常到征收窗口進行檢查指導,以保證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控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征收窗口在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時,應填開稅收完稅憑證和發放“車船使用稅納稅標志”。免稅車輛于每年三月份前到所屬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領取“車船使用稅免稅標志”或免稅憑證。“車船使用稅納(免)稅標志”或完(免)稅憑證須隨車攜帶,以備查驗。

    四、各征收窗口要按規定,認真填開、使用、保管、報結稅收票證,并按規定及時報解稅款,確保票證和稅款的安全。同時應于月后七天內將上月辦理的車輛征免稅情況報送當地地方稅務部門。

    五、各級交警部門要認真履行控管職責。在機動車輛報牌、年檢、轉籍時,應檢核其納(免)稅憑證,對未按規定辦理納稅或免稅手續的車輛,應及時交由地稅部門按規定處理。

    六、代征手續費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稅款入庫級次在同級財政支出預算中安排,比例按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牌照)稅總額的5%核定。

    七、建立車船使用(牌照)稅聯合控管工作聯系制度。地方稅務部門、交警部門、財政部門應緊緊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認真做好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管理工作。應定期召開工作聯席會,不斷總結、交流、完善代征工作,保障車船使用(牌照)稅代征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地在聯合控管實施過程中好的經驗、做法以及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八、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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