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京地稅營〔2003〕20號頒發日期:2002-02-18
地 區:北京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發生時間的批復》(國稅函〔2002〕1037號)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二ОО三年一月十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發生時間的批復
國稅函[2002]1037號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資源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請示》(吉地稅發〔2002〕11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鑒于資源稅扣繳義務人拖欠貨款,造成稅款拖欠和流失的情況時有發生,為加強征收管理,嚴肅稅收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六條“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的規定,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明確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首次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