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瓊地稅發[2003]70號頒發日期:2002-04-16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直屬地方稅務局、省局稽查局:
近年來,隨著經濟形勢的不斷發展,我省車船數量逐年增加,1992年制定的《海南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為征收期限”已不適應當前的征管實際。為了加強我省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省政府批準,現將我省車船使用稅申報納稅期限及有關政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3年1月1日起,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我省車船使用稅的申報納稅期限。在此期限內,各市縣地稅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具體的車船使用稅申報納稅期限,并報省地稅局備案。
二、新購入車船(不含舊車船)的納稅人,自領取機動車輛行駛證或船舶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等證件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及申報繳納當年車船使用稅的手續,納稅人車船使用稅應納稅額,以領取有關證件的當月開始計算(當月不滿15日的不計征本月車船使用稅)。
三、納稅人必須按照各市縣地稅局確定的申報納稅期限申報繳(免)納車船使用稅,對逾期未申報納(免)稅的,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 和第六十二條 的規定進行處罰。具體處罰標準為:對納稅人當年內逾期申報納(免)稅的,處予應納(免)稅額一倍罰款;對納稅人跨越稅款所屬年度申報納(免)
稅的,處予應納(免)稅額兩倍罰款。
四、各市縣地稅局對當年度本轄區的車船使用稅嚴格征收管理,不對當年度轄區外的車船使用稅進行檢查征收;對納稅人跨年度未完稅或未辦理免稅手續的(本省車船),各市縣地稅局一經發現,均按規定予補稅、加收滯納金和處罰。
五、在征管過程中,對各種車船的類別及裁客載貨數量,以車輛管理部門或海事局等部門簽發的證件為準。
六、對船舶不開征車船使用稅的地區,應盡快開展稅源調查,建立稅源檔案,從2003年度起恢復征稅。
七、為了防止稅收流失,各市縣車輛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配合地稅機關做好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實行,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文內容有抵觸的,發本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