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诘囟惏l[2003]121號頒發日期:2002-04-30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局屬各分局:
現將《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車船使用稅納稅期限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03]70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同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就我市車船使用稅申報納稅期限及有關政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3年1月1日起,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為??谑熊嚧褂枚惖纳陥蠹{稅期限。具體規定如下:船舶納稅人的納稅期限仍為5月1日至6月30日;機動車輛納稅人按機動車牌號尾數所對應的月份進行申報納稅,機動車輛納稅人具體申報納稅時間如下表:
車牌號數號碼3 4 5 6 7 8 9 0 1 2 申報納稅月份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二、納稅人必須按照申報納稅期限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稅。對逾期未申報納稅的,一律按稅額補稅、加收滯納金;對納稅人跨越稅款所屬年度申報納(免)稅的,一律處以應納(免)稅額兩倍罰款。
三、新購入車船(不含舊車船)的納稅人,自領取機動車輛行駛證或船舶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等證件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及申報繳納當年車船使用稅的手續。納稅人車船使用稅應納稅額,從領取有關證件的當月開始計算(當月不滿15日的不計征本月車船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