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渝國稅函[2003]154號頒發日期:2002-05-07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重慶市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及相關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22號)規定,現將我市啟用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及相關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從2003年5月1日起統一啟用新版(即2003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新版完稅證明啟用后,以前版本的完稅證明停止使用。
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32號)進行管理。
三、各車輛購置稅代征機構在啟用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前,應事先告知當地公安車管及農機監理等相關部門并告示啟用時間。
四、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由市車購辦統一向重慶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處領取。各車輛購置稅代征機構于4月30日前向市車購辦領取到位,以確保5月車輛購置稅代征工作的正常開展。
五、由于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未按車別分類,為便于統計報表等方面的需要,由市車購辦統一在完稅證明前加蓋“摩托車”、“農用車”、“掛車”車別章 ,完稅證明前未加蓋車別章 的用于汽車。依此進行分類,請各車輛購置稅代征機構在發放使用時注意辨別,避免出錯。
六、為了便于管理,做到帳、表、證數據一致,請各單位4月份的結帳日期與舊證截止使用日期一致。5月份票證報表只反映新證使用情況,不得與舊證混淆反映。
七、各車輛購置稅代征機構應將未使用完的舊版本完稅證明登記造冊,并與票證帳、表核對無誤后,于2003年5月30日前上交市車購辦統一封存,并按規定銷毀。
八、各車輛購置稅代征機構在使用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市車購辦反映,由市車購辦統一向市國家稅務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