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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啟用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及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渝國稅函[2003]154號
頒發日期:2002-05-07
地   區:重慶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重慶市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及相關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22號)規定,現將我市啟用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及相關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從2003年5月1日起統一啟用新版(即2003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新版完稅證明啟用后,以前版本的完稅證明停止使用。

    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32號)進行管理。

    三、各車輛購置稅代征機構在啟用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前,應事先告知當地公安車管及農機監理等相關部門并告示啟用時間。

    四、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由市車購辦統一向重慶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處領取。各車輛購置稅代征機構于4月30日前向市車購辦領取到位,以確保5月車輛購置稅代征工作的正常開展。

    五、由于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未按車別分類,為便于統計報表等方面的需要,由市車購辦統一在完稅證明前加蓋“摩托車”、“農用車”、“掛車”車別章 ,完稅證明前未加蓋車別章 的用于汽車。依此進行分類,請各車輛購置稅代征機構在發放使用時注意辨別,避免出錯。

    六、為了便于管理,做到帳、表、證數據一致,請各單位4月份的結帳日期與舊證截止使用日期一致。5月份票證報表只反映新證使用情況,不得與舊證混淆反映。

    七、各車輛購置稅代征機構應將未使用完的舊版本完稅證明登記造冊,并與票證帳、表核對無誤后,于2003年5月30日前上交市車購辦統一封存,并按規定銷毀。

    八、各車輛購置稅代征機構在使用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市車購辦反映,由市車購辦統一向市國家稅務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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