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甘國稅函發[2003]97號頒發日期:2002-05-23
地 區:甘肅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甘肅省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辦公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及相關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22號)文件精神,現將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
一、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于2003年5月1日起啟用,舊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同時停止使用。
二、為了規范管理,在使用新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時,根據不同車種,分別加蓋“汽車”、“摩托車”、“農用車”、“掛車”、“電車”戳記,以視區別。
印章 由甘肅省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辦公室統一制作、加蓋。
三、尚未使用完的舊版《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由車輛購置稅征收機關清理造冊,統一上交至甘肅省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辦公室銷毀。
四、為了保證完稅證明的正常使用,請甘肅省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辦公室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所需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數量上報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