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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財稅[2003]119號
頒發日期:2002-07-03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年來,一些地區反映,現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不盡合理,建議作適當調整。經研究,現就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噸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標準。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請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調整方案,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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