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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國稅發[2002]118號
頒發日期:2001-10-10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現將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實施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明確如下:

    一、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將該車輛退回車輛生產廠家的,可憑生產廠家的退車證明辦理退稅;退稅時必須交回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該車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退稅。

    二、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由車輛生產廠家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憑生產廠家的換車證明及所更換的新車發票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并交回原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更換新車后,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等于原車輛的計稅價格的,則只需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車輛計稅價格的,則按差額補稅或者退稅后辦理變更手續。

    三、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被盜搶或者其他原因,車輛的發動機號、底盤號或車輛識別號被涂改、破壞的,憑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四、非貿易渠道進口的舊車,車購稅計稅價格按下列公式確定: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和消費稅的相關資料,可以憑海關相關的完稅證明取得。

    五、對于動力裝置和拖斗連接成整體、且以該整體進行車輛登記注冊的各種變形拖拉機等農用車輛,按照“農用運輸車”征收車購稅;動力裝置和拖斗不是連接成整體、且動力裝置和拖斗是分別進行車輛登記注冊的,只對拖斗部分按“掛車”征收車購稅,動力部分不征稅。

    六、回國留學生購買國產小汽車,憑下列證明文件辦理免征車購稅手續:(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二)國內用人單位的聘用證明;(三)國內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有效的入境申報單證;(四)主管征收機關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

    七、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第一條第三項因文字校對有誤,導致基層理解出現歧義,現更正為:“對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其發動機和底盤發生更換的,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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