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穗地稅發[2003]84號頒發日期:2002-05-22
地 區:廣東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局屬各單位:
根據《廣東省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結合我市目前實際情況,現就我市(含番禺區、花都區、從化市、增城市,下同)各類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廣州市從事開發經營的各類房地產企業,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后30日內,應到稅務登記分局進行項目登記。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其開發的商品房,從項目(指作為基本計稅單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下同)竣工結算開始,應于季度后10日內,對已出售部分按成本實際發生數計算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項目全部出售完畢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于季度后10日內作項目納稅申報,進行土地增值稅結算。
三、從2003年5月1日起,對房地產企業在項目竣工結算前出售商品房取得的預售收入不再預征土地增值稅。此前已預征的稅款暫不退還,未預征的稅款不再補征,待項目全部出售完畢再辦理稅款結算手續。我局1995年制發的《關于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征土地增值稅的通知》(穗地稅發[1995]139號)相應停止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