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財稅第131號頒發日期:2002-07-11
地 區:湖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長沙、郴州、永州市財政局、國稅局:
現將《財政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購稅[2003]131號)轉發給你們。經商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決定將中央批給我省的三臺"獵豹CFA5022*ZH"免稅車指標分配給望城、安仁、東安三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各一臺。請上述三地國稅機關據此文辦理免稅事宜。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國家林業局申請的2003年第一批385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期限為2003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辦理免稅手續時,申請免稅的單位應出示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隨車配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在2004年2月份 以前向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司上報本批實際免稅車輛的型號、數量及免稅額。
附件: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指標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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