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吉地稅發[2003]65號頒發日期:2002-07-23
地 區:吉林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國土資源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減少辦稅環節,方便納稅人,經研究,對現行耕地占用稅的審核方式和程序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地單位在申請用地時,應先到當地稅務部門填寫納稅申報表并辦理完稅事宜。用地單位完稅后,征收機關應及時開具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需要經國家和省級批準的用地項目,用地單位憑耕地占用稅完稅證第四聯到省國土廳辦理用地手續,不再到省地稅局履行審核程序。
二、凡涉及減稅、免稅、緩稅的項目,仍需按規定將有關證明資料逐級上報,由省地稅局負責審批。
三、各級征收機關在受理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時,要嚴格把關,認真履行職責,對納稅人申報的計稅面積、計稅標準、應納稅額等項目要逐級審核,逐一核定。特別是計稅面積與該項目建設用地審批材料中的占用耕地面積必須一致。對于納稅人沒有足額交納稅款的,征收機關不能為其開據有關完稅憑證。
四、省地稅局將定期對各地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不認真履行審批手續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和追究相關責任。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認真研究本地的具體操作辦法,及時做好向納稅人宣傳解釋工作。各地國土和地稅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工作聯系和配合,共同做好今后的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
此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原省地稅局、土地管理局下發的《關于在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中使用完稅證明的通知》(吉地稅農聯字[1996]171號)文件同時廢止。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