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稅[2003]140號頒發日期:2002-08-02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關于北京市小城鎮建設中有關耕地占用稅政策和征管問題的請示》(京財稅[2003]38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1987年財政部《關于老干部活動中心、臨時占地等應繳納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批復》[(87)財農字316號]規定:實施城鄉建設規劃,對城鎮居民搬遷建房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農村居民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免征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的,其超過部分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根據上述規定,對你市在小城鎮建設以及農村的舊村改造、新村建設中的農村居民,通過土地置換和土地周轉方式搬遷,其新建住宅占用耕地面積少于原宅基地部分的,免征耕地占用稅,未按規定將原宅基地復墾的,補繳已免征的稅款;其余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