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國稅函[2003]879號頒發日期:2002-08-16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上海、天津市政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對衛生部申請的450輛采血車(其中鄭州宇通ZK5130XCX型146輛,鄭州宇通ZK5080XCX型241輛,鄭州宇通ZK5161XCX型14輛,鄭州宇通ZK5081XCX型49輛,詳見附件《2001-2002年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采血車指標分配表》)免征車輛購置稅,免稅指標的最后使用期限為2003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請按附件所列名單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在2004年3月底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上報本批實際免稅車輛的型號、數量及免稅額。
附件:2001----2002年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采血車指標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