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蘇財稅[2003]49號頒發日期:2002-08-24
地 區:江蘇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地稅局,省地稅局直屬征收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崗巖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3]119號)精神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調查測算,現決定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巖資源稅仍維持現行稅額標準,暫時不作調整。即石灰石仍按每噸2元,大理石和花崗巖仍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資源稅,請各地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