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烏地稅函[2003]237號頒發日期:2002-09-14
地 區:新疆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地方稅務局,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涉外稅收征管局:
現將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轉發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地稅局、財政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我區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意見通知的通知》(烏政辦[2002]206號)、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2]615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新地稅發[2002]150號)一并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我市實際,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各區、縣局應高度重視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執行,同時積極開展稅收宣傳,提高房地產轉讓者自覺納稅意識,促進其主動申報納稅。
二、對房地產企業轉讓房地產,一律實行先預繳土地增值稅,待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進行清算,多退少補的管理辦法。
(一)對房地產企業有償轉讓商業用房、寫字樓取得的收入按1%的預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對房地產企業有償轉讓普通標準住宅等其他項目取得的收入按0.5%的預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符合減免土地增值稅政策項目的審批權限
(一)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合作建房及企業兼并、破產等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以及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由各區、縣局審核后報市局審批。
(二)納稅人建造經濟適用房出售的,由各區、縣局審核后報市局審批。
(三)對于個人互換住房、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及居民轉讓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稅的,由各區、縣局審批。
(四)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百分之二十的,由各區、縣局審批。
四、其它有關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仍按1997年檢發的《烏魯木齊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