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湘政發[2003]15號頒發日期:2002-09-14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立屬機構:
現將修訂后的《湖南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湖南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應稅車船適用稅額,依照本施行細則所附《車輛稅額表》和《船舶稅額表》計算。稅額表所列凈噸位及載重噸位,以車船出廠時規定的凈噸位或者載重噸位為準。
對汽車、牽引車加掛的拖車和平板車,按照《車輛稅額表》中載貨汽車稅額的70%計算車船使用稅。
拖輪均按二馬力折合凈噸位1噸計算征稅。
第三條下列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
(一)《條例》規定免征車船使用稅的車船;
(二)專供水上居住,不兼營貨運、客運及其他經營業務的船只和不收過河費的義渡船只;
(三)企業或者個人舉辦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托兒所自用的車船;
(四)安置殘疾人占總人數35%以上的社會福利工廠的車船。
第四條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暫不征收車船使用稅。
第五條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減免管理權限審查批準,酌情減征車船使用稅。
第六條納稅人應當于當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申報、繳納當年的車船使用稅納稅人年應納稅款數額較大,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分兩次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確定。
新增車船,從次月起征稅,納稅人應當在新增車船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當年的車船使用稅。
第七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本施行細則規定的期限,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申報車船的數量、種類、載重量和用途等情況,并繳納車船使用稅。
車船停駛、停航的,納稅人應當在停駛、停航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停駛、停航期間不征稅。
納稅人住址變更,車、船產權轉移時,應當在變更、轉移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第八條單位的車船使用稅,由核算單位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個人的車船使用稅,由個人向居住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
第九條本施行細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