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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湘政發[2003]15號
頒發日期:2002-09-14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立屬機構:

    現將修訂后的《湖南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湖南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應稅車船適用稅額,依照本施行細則所附《車輛稅額表》和《船舶稅額表》計算。稅額表所列凈噸位及載重噸位,以車船出廠時規定的凈噸位或者載重噸位為準。

    對汽車、牽引車加掛的拖車和平板車,按照《車輛稅額表》中載貨汽車稅額的70%計算車船使用稅。

    拖輪均按二馬力折合凈噸位1噸計算征稅。

    第三條下列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

(一)《條例》規定免征車船使用稅的車船;

(二)專供水上居住,不兼營貨運、客運及其他經營業務的船只和不收過河費的義渡船只;

(三)企業或者個人舉辦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托兒所自用的車船;

(四)安置殘疾人占總人數35%以上的社會福利工廠的車船。

    第四條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暫不征收車船使用稅。

    第五條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減免管理權限審查批準,酌情減征車船使用稅。

    第六條納稅人應當于當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申報、繳納當年的車船使用稅納稅人年應納稅款數額較大,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分兩次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確定。

    新增車船,從次月起征稅,納稅人應當在新增車船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當年的車船使用稅。

    第七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本施行細則規定的期限,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申報車船的數量、種類、載重量和用途等情況,并繳納車船使用稅。

    車船停駛、停航的,納稅人應當在停駛、停航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停駛、停航期間不征稅。

    納稅人住址變更,車、船產權轉移時,應當在變更、轉移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第八條單位的車船使用稅,由核算單位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個人的車船使用稅,由個人向居住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

    第九條本施行細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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