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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免征國債血站項目配置的采血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贛國稅函[2003]355號
頒發日期:2002-09-18
地   區:江西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債血站項目配置的采血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國稅函[2003]879號),對衛生部申請購置分配我省的16輛采血車(其中鄭州宇通ZK5130XCX型11輛,鄭州宇通ZK5080XCX型5輛,詳見附件)免征車輛購置稅,免稅指標的最后使用期限為2003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請按附件所列名單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征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請江西省稽查征費局車購辦于2004年2月10日以前向我局流轉稅處報送實際免稅車輛的型號、數量及免稅額。

    附件:2001年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采血車指標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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