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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城區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
文      號:荊政發[2003]20號
頒發日期:2002-09-18
地   區:湖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荊州區、沙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了進一步規范市與區的財政分配關系,完善我市分稅 制財政管理體制,調動市、區兩級政府加強財政收支管理的積極性,更好地發揮市級宏觀調控職能,促進全市國民經濟 和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鄂政發[2002]29號),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 在現行市與區事權劃分的基礎上,調整和完善城區(含荊州區、沙市區、荊州開發區)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一、調整和完善市對區財政體制的指導思想

    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在保持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基本 穩定的前提下,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統一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一步規范市、區兩級政府之間的財政分配關系, 促進經濟結構的合理調整和城區經濟的快速發展,促進工業興市戰略的實施,維護社會穩定,逐步實現共同富裕。

    (一)堅持有利于城區經濟發展,充分調動市、區兩級 的積極性。

    (二)堅持分稅制的改革方向,實行按稅種比例分享的 規范辦法。

    (三)堅持確?;鶖担隽糠殖?,維護區級既得利益,增強市級宏觀調控能力。

    二、調整和完善財政體制的主要內容

    (一)市對荊州區、沙市區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實行中央、省、 市、區四級分享;對營業稅實行省、市、區三級分享;對房產稅、車船使用和牌照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市與區分享;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實行按系數分配辦法;其他財政收入市與區劃分范圍不變。

    1、企業所得稅: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 15%,市分享3%,區分享22%,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視中央對地方分享比例調整情況相應調整。

    2、個人所得稅:地方稅務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征收的個人所得稅,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3%,區分享22%;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 視中央對地方分享比例調整情況相應調整。

    3、增值稅:各區征收的增值稅(含省下放的增值稅) 全部實行中央、省、市、區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75%,省 分享8%,市分享3%,區分享14%;省、市同時分享相應的稅收返還增量。

    4、營業稅:鐵道部繳納的鐵道營業稅、各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全部金融保險營業稅,以及其他金融保險企業按超過原5%的稅率征收的金融保險營業稅,繼續作為中央收入,全部上繳中央財政。其他營業稅(含省下放的營業 稅)實行省、市、區按比例分享。省分享30%,市分享20%,區分享50%.

    5、房產稅、車船使用和牌照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 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市與區按比例分享。市分享 20%,區分享80%.6、基數確定及結算。除企業所得稅按中央確定的基期年計算外,其他稅種都以2001年為基期年,按改革方案確定的分享范圍和比例計算。區分享的各稅種收入,小于基期年的實際收入,差額部分由市財政作為基數返還;如果大于基期年的實際收入,差額部分由區作為基數上解市財政。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作為市、區共享收入,以市、區在基期年所占比重為系數,通過財政單獨結算。

    (二)市對荊州開發區實行增量分成體制

    對荊州開發區實行“確?;鶖?、增量分成”的體制。以2001年為基數,對荊州開發區工商稅收收入(不含城市維護建設稅)增量部分實行市與荊州開發區三七分享,即市分享30%,荊州開發區分享70%;如果達不到基數,將相應扣減市對荊州開發區的返還數。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作為市、荊州開發區共享收入,以市、荊州開發區在基期年所占比重為系數,通過財政單獨結算。

    (三)市直企業轉移到各個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所實現的稅收實行超基數分成體制

    市直企業通過遷移、改建、擴建、國有民營、投資控股等形式將生產經營主體轉移到各個開發區或工業園區的,按照“核定基數、定額上繳,超基數分成”的原則,對轉移企業入庫稅收超基數部分,由市直與各區按五五比例進行分享。

    三、調整和完善相關預算管理

    (一)企業轉移的預算管理。

    基期年稅收征管隸屬在市直的企業,通過遷移、改建、擴建、國有民營、投資控股等形式將生產經營主體轉移到各個開發區或各個工業園區的企業(簡稱轉移企業),將企業的稅收下劃到所轄區,入區庫,由區按核定基數上繳市財政。對轉移企業的入庫稅收(不含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超基數部分,按五五比例由市直和各區共享。

    1、基數核定:調整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前已經轉移的,以2001年企業入庫收入數為基數;調整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后轉移的,以企業上年入庫收入數為基數。

    2、由于企業轉移需核定和劃轉基數的,由市財政部門對其基期年入庫收入數進行核實;對人為降低基數的,按企業當年各項收入實現數進行劃轉,并按有關法規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有關責任。

    3、轉移企業的收入入庫情況,由市、區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組成專班進行核定,超基數分成通過財政單獨結算。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收入的預算管理。 調整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后,各區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為市、區共享收入,仍由各區下達預算,入各區金庫。年終,以市、區在基期年所占比重為系數,通過財政單獨結算。對入庫數同比增幅低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同比增幅 的,按比例相應扣減結算返還數。

    (三)稅收優惠政策的處理。中央出臺的增值稅優惠政 策,改革后按中央有關規定,由各級按分享比例承擔。中央統一制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由各級按分享比例分別承擔,但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前已出臺的對中央企業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需保留的,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后仍由中央財政繼續承擔。各級不得自行出臺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違反稅收征管規定的處理。凡屬違反稅收征管規定,人為混庫的,一經查出,相應扣減市對所在區的返還基。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后,區一級以后年度的所得稅、增值稅25%部分、營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和牌照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完成數達不到2001年基數的,市財政相應扣減對該區的返還基數。

    (五)各區要相應調整和完善所轄鄉鎮的財政管理體制。區制定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時,要結合目前各地正在全力推進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根據各鄉鎮經濟發展水平及發展潛力、財政收支規模、人均財力水平、鄉鎮人口等因素,劃分不同類型,分別實行不同的財政管理體制,確保鄉鎮機構和村級組織正常運轉,提高鄉鎮財政管理水平,緩解鄉鎮財政困難。

    (六)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后各項收入的入庫按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后過渡期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荊財預字[2002]146號)執行。

    四、實施時間

    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從2003年1月1日起執行,暫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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