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浙地稅發[2003]107號頒發日期:2002-09-21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財政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外稅分局、稽查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 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3]119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請遵照執行。
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仍按現行適用稅額標準執行,即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每噸2元,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每立方米3元。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財政廳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