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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江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浙地稅發[2003]107號
頒發日期:2002-09-21
地   區:浙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財政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外稅分局、稽查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  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3]119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請遵照執行。

    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仍按現行適用稅額標準執行,即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每噸2元,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每立方米3元。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財政廳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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