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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財政局、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暫不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寧財稅[2003]692號
頒發日期:2002-09-26
地   區:江蘇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市地稅局各分局(局)、縣局:

    現將《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暫不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蘇財稅[2003]4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暫不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

    蘇財稅[2003]49號    2003年7月25日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地稅局,省地稅局直屬征收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崗巖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3]119號)精神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調查測算,現決定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巖資源稅仍維持現行稅額標準,暫時不作調整。即石灰石仍按每噸2元,大理石和花崗巖仍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資源稅,請各地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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