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京財稅[2003]1343號頒發日期:2002-10-09
地 區:北京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稅局各直屬分局: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3]119號)轉發給你們,并做如下補充規定,請依照執行。
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調整為每噸0.5元;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每立方米為3元。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 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3]11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近年來,一些地區反映,現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不盡合理,建議作適當調整、經研究,現就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噸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標準。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請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調整方案,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