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2001年合訂本的變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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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國際會計準則
文 號:
頒發日期:2002-10-2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4.《解釋公告第22號―企業合并:初始報告公允價值和商譽的后續調整》
SIC22于1999年10月達成如下結論:
在IAS22第71段所述的有限情況下(即,在核算企業合并時,“購入的、在最初核算購買交易時不符合單獨確認標準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應在它們以后符合標準時加以確認。
購買以后,如果新的證據有助于估計最初核算購買交易時確定的那些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金額,則應調整所購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金額。如果有必要,分配到商譽或負商譽上的金額還應作出調整“),對所購可辨認資產和負債賬面金額進行的調整,應如同調整后的公允價值自購買日就已采用一樣加以計算。
因此,該項調整應包括初始公允價值變更的影響,以及如果調整后的公允價值自購買日起就已采用而導致的折舊和其他變更的影響。
如果對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調整是在購買后開始的第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前進行的,那么若有必要,商譽和負商譽的賬面金額也應調整至如果在購買日就可獲得調整后的公允價值而原本應確定的金額。
因此,商譽攤銷或負商譽的確認也應自購買日起進行調整。但是,對商譽賬面價值的調整不應使商譽的賬面價值超出其可收回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確定的對折舊、攤銷、減值以及其他項目的調整,應計作收益表收益或費用的相關類別中。只有在其他準則要求或允在購買日后許直接借記或貸記權益項目時,才在權益中確認;本解釋公告不改變這些準則的規定。
SIC22提出的披露要求是:對可辨認資產或負債或者商譽或負商譽賬面金額的調整,應在調整當期的財務報表上加以披露和說明。與前期和比較期間有關的調整額也應加以披露。
SIC22對2000年7月15日或以后日期結束的年度期間進行的調整有效。
5.《解釋公告第23號―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大檢修費用》
SIC23于1999年10月達成如下結論:
在不動產、廠場和設備項目的使用壽命期內定期發生的、使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大檢修費用,應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除非:
(1)企業根據IAS16第12段已將代表大檢修的金額認定為該資產的一個單獨組件,并對該組件計提了折舊,以反映通過后續大檢修而更換或恢復的利益的消耗(不論該資產是以歷史成本還是以重估價計量);
(2)與該資產相關的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3)企業能夠可靠地計量大檢修費用。
如果這些標準都滿足,則費用應予資本化,并作為該資產的一部分進行核算。
SIC23自2000年7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