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京地稅農[2003]534號頒發日期:2002-10-22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有關區、縣地方稅務局、各有關分局:
針對目前本市各區縣局在耕地占用稅征收中,對代征道路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出現的稅額標準執行不統一的問題,根據《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稅征收辦法的通知》(京財農〔1988〕919號)文件的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占地批復中的代征市政道路、代征道路及道路用地,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不適用每平方米2元的公路工程標準征收。
二、對于代征市政道路、代征道路及道路用地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應按照規定的各區縣稅額標準征收。
此文廢止:詳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地稅地[2004]235號
二ОО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