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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三)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
頒發日期:2002-10-2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第十一條、單位對于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范貪污、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第十二條、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第三章  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十四條、單位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現金的開支范圍。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十五條、單位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況需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

    單位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第十六條、單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第十七條、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

    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單位應當加強對銀行結算憑證的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

    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F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

     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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