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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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內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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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2002-10-2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第四章 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
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
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建立對貨幣資金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
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
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四)票據的保管情況。
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五條、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范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