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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關于加強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渝地稅發[2003]233號
頒發日期:2002-10-25
地   區:重慶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車輛管理所、交警支(大)隊,市地稅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加強我市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征收管理,防止稅收流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和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決定,全市范圍內機動車輛的車船使用(牌照)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把關,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為了做好此項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方式車船使用(牌照)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自行征收。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已委托交通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新舊車市場以及其他部門代征了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在2003年12月底前終止車船使用稅代征關系。自2003年11月1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新車入戶和車輛年檢審時要審查納稅人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情況,對未取得車船使用(牌照)稅繳(免)稅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督促其到地方稅務機關完清繳(免)手續后方可辦理新車入戶或年檢審手續。

    二、繳(免)稅標志發放

    (一)重慶市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個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人員等擁有并使用機動車輛的,應于每年3月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領取繳(免)稅標志。

    (二)地方稅務機關在發放車船使用(牌照)稅繳(免)稅標志時,要認真審核納稅人申報表及完稅憑證,在繳(免)稅標志上填寫車牌號碼,加蓋征收機關、填發人印章 ,未加蓋印章 的空白標志一律無效。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 例》、《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 例》規定免稅的車輛,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并填報車船使用(牌照)稅申報表,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免稅標志。其中掛軍用牌照的車輛,企業內部行駛的車輛以及各種消防車、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垃圾車、港作車、路面清掃車、環境監測車、醫療手術車、防疫監測車、殯葬車,不核發免稅標志。

    (四)單位和個人領取的機動車繳(免)稅標志,應粘貼在駕駛室擋風玻璃的右上角。摩托車、拖拉機等車輛的繳(免)稅標志因不能粘貼,應隨車攜帶。

    三、年審把關

    (一)納稅人辦理新購車輛牌照時,應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或入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憑繳(免)稅標志辦理新車入戶手續。

    (二)各交警支(大)隊、車管所(分所)在辦理車輛年檢審及轉籍、過戶時,要審核該車當年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相關手續(如果屬于兩年一審的車輛,應審核其兩年納稅情況),對未辦理車船使用(牌照)稅繳(免)稅標志的機動車輛(按規定不核發標志的除外),要督促納稅人到地方稅務機關完清車船使用(牌照)稅手續。

    (三)因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車船使用(牌照)稅繳(免)稅標志丟失的,納稅人應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實后,由稅務機關出具證明辦理車輛年檢審等手續。

    四、處罰規定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未按規定辦理車船使用稅繳(免)稅手續的,地稅機關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并予以處罰。

    五、相關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是一項著眼長遠,完善稅收監控機制的新舉措。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要高度重視,主動加強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聯系,強化稅收宣傳,切實做好征收和服務工作;各車管所(分所)、交警支(大)隊要密切配合,落實責任,嚴格把關,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牌照)稅征管工作。在貫徹執行本通知的過程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市地方稅務局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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