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財稅法[2003]893號頒發日期:2002-11-16
地 區:安徽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3]119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調整事項確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聯合企業的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2元/噸調整為3元/噸。
二、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2元/噸調整1-3元/噸,由各市在以上幅度內確定具體適用稅額標準。請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調整方案,并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備案。
三、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仍為3元/每立方米。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 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
財稅[2003]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年來,一些地區反映,現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不盡合理,建議作適當調整、經研究,現就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噸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標準。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請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調整方案,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