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渝地稅發〔2003〕278號頒發日期:2002-12-17
地 區:重慶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近來, 部分區縣局反映,對住宅銷售預征土地增值稅有關規定不夠明確。為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保證稅款及時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市局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再次明確如下:
對開發企業銷售的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各類房屋應按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的認定,仍按重地稅發[1995]210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在立項或建筑結構上能明顯區別的可直接劃分;對于不能直接劃分的可按每套面積和每平方米造價標準進行劃分:每套住宅面積超過90平方米或每平方米造價鋼混結構高層(九層以上)1200-1800元以上,多層1000-1300元以上;磚混結構高層1100-1400元以上,多層800-1100元以上均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自行確定劃分標準)。未超過以上標準的,屬普通標準住宅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以前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