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渝地稅發[2003]310號頒發日期:2002-12-20
地 區:重慶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3]1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對調整石灰石等資源稅適用稅額和恢復對江河河沙征收資源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鑒于我市各地石灰石在儲量、分布、需求、銷售價格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為合理、有效利用礦產資源,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經研究決定,對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等九個區范圍內(含經濟開發區、高新開發區、北部新區)的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調整為每噸3元;其他區、縣(市)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仍按每噸2元執行。同時,對大理石、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暫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5元。
二、鑒于市局渝地稅發[2000]122號關于利用江河河沙生產建材產品暫免征資源稅的規定今年底到期,各地應從2004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河沙資源稅。
石灰石資源稅稅額標準調整以及恢復征收河沙資源稅后,各區縣(市)局應結合渝地稅發[2001]106號文件,相應調整預制構件、房屋、構筑物等的資源稅代扣代繳稅額標準。
調整后的石灰石、大理石、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各區縣(市)局在執行過程中有什么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 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
財稅[2003]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年來,一些地區反映,現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不盡合理,建議作適當調整、經研究,現就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噸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標準。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請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調整方案,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