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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認真做好2004年度車船使用稅征收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深地稅發[2003]1070號
頒發日期:2003-01-10
地   區:廣東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分局:

    2004年度的車船使用稅征收工作即將開始,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做好征收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單位要加強對征收工作的領導:我市車船使用稅納稅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各征收單位要妥善安排征收力量,保證征收工作的正常運行。

    委托市公路局下屬單位代征稅款的,要加強與其的聯系,及時解決征收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同時,要加強對代征單位的監督管理,按規定及時辦理稅款、稅票的結報工作,確保稅款安全及時入庫。

    二、市局將于2003年12月下旬、2004年1月上旬在《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刊登《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征收2004年度車船使用稅的通告》,各征收單位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三、符合稅法規定免納車船使用稅的車船,由各征收管理分局、稅務所負責辦理免稅手續,不得委托代征單位辦理。

    四、各征收單位和代征單位在納稅人辦理納(免)稅手續后,發給2004年度車船使用稅“稅訖”或“免稅”標志,該標志必須填寫車船牌號并加蓋征收機關印章 ,以便查驗。

    五、納稅人逾期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稅,除按日征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外,另對其處以100元(當年度)或200元(跨年度)的罰款。

    六、市公路局的公路規費已實現電腦聯網征收,納稅人可以到市公路局的任何一個公路規費征稽所繳納車船使用稅。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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