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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征收2004年度車船使用稅的通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深地稅告[2003]5號
頒發日期:2003-01-10
地   區:廣東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 例》(以下簡稱《條 例》)和《深圳經濟特區車船使用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現就我市2004年度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稅范圍:凡在深圳市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擁有并且使用的機動車船,以及從香港、澳門進入我市行駛的機動車輛,均應依照《條 例》和《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二、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一)納稅期限: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對深圳市轄區內的機動車船,納稅人應于20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繳納;從香港、澳門進入我市行駛的機動車輛,分季繳納,納稅人應于每季首月(1、4、7、10月)繳納,也可在納稅期限內提前繳納當年度若干季度的稅款。新購置的車船,擁有人應從公安、航管部門核準行駛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單位申報,辦理納稅或免稅手續。

    (二)納稅地點:深圳市轄區內單位和個人的機動車船,向納稅人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分局、稅務所或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單位繳納;從香港、澳門進入我市行駛的機動車輛,向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單位繳納。負責稅款代征的單位見附表。

    三、按稅法規定免納車船使用稅的機動車船,其擁有單位和個人應在20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持本單位證明和機動車船行駛證,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分局、稅務所申辦免稅手續。逾期辦理免稅手續的,按應稅車船征稅。

    四、納稅人辦理機動車船納(免)稅手續后,由地方稅務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單位發給2004年度“稅訖”或“免稅”標志,“稅訖”或“免稅”標志不要貼在車船駕駛室擋風玻璃上或摩托車上,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涂改、轉借,以備查驗。

    五、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化依法治稅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213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驗機動車輛完稅情況的批復》(深府辦[1996]44號)的規定,我局繼續委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管部門查驗機動車輛完稅情況。車輛擁有人或使用人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車管部門辦理車輛年檢、過戶、遷入、遷出等車管業務手續時,應提供“稅訖”或“免稅”標志供查驗。

    六、納稅人逾期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納稅人對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如有疑問,可向我局咨詢中心咨詢。

    咨詢電話:123662.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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