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甘地稅二[2003]81號頒發日期:2003-01-11
地 區:甘肅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地方稅務局,礦區稅務局:
為了配合車輛稅收委托代征工作,加強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經省地方稅務局2003年12月11日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現將我省車船使用稅納稅期限調整如下:
一、納稅期限由原來每年五月、十一月調整為每年一月、六月為征收入庫期。
二、對流動性比較大、較難控管的車輛和個體戶營運的車輛、公民私人自用的車輛,可合并征收期,一次性征收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