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車輛購置稅文 號:財稅[2003]252號頒發日期:2003-01-17
地 區:全國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國家林業局申請的2003年第二批241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4年6月30日,過期作廢。辦理免稅手續時,申請免稅的單位應出示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隨車配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在2004年8月份以前向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司上報本批實際免稅車輛的型號、數量及免稅額。
附件: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指標分配表
單位:輛
獵豹 慶鈴 慶鈴 北京
單位 小 計 CFA5022XZH QL5470DY11ZH TFS17HDLMZH BJ5020XZH4
河北 7 3 2 2
黑龍江 5 5
上海 3 3
江蘇 2 2
浙江 12 6 2 4
福建 7 7
江西 7 7
河南 13 5 8
廣東 4 4
廣西 12 5 7
四川 11 10 1
重慶 14 10 1 1 2
貴州 50 25 10 10 5
云南 35 20 15
陜西 27 25 2
寧夏 4 3 1
新疆 28 20 4 2 2
合計 241 156 22 18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