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閩地稅函[2003]240號頒發日期:2003-01-21
地 區:福建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福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房屋拆遷補償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榕地稅政二〔2003〕242號)收悉。對房屋拆遷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同意你局意見,對企事業單位與個人的房地產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搬遷,按政府有關規定取得的貨幣(或實物)補償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對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特此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