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渝地稅發[2003]299號頒發日期:2003-01-07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日前,市局與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稅發[2003]233號),決定從2003年11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機動車輛應納的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助把關征收。近段時間來,各地反映出一些問題。為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現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目前,個別區縣局對此項工作未給予足夠的重視,仍未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有效的銜接,影響了全市工作進程。從全市近幾年的情況看,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情況不盡理想,代征情況也較為混亂。車船使用稅及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特點決定了必須借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力量來加強控管,堵塞漏洞。全國其他省市的實踐經驗也證明,推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助把關征收是解決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征管難點的有效辦法。各區縣局要站在依法治稅的高度,克服輕小稅種和怕麻煩的思想,統一認識,明確責任,抓緊落實,盡快把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稅源控管機制建立起來。
二、征管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
(一)終止代征關系問題。市局[2003]233號文要求各區縣局在年底前終止與其他單位的車船使用稅代征關系,目的是建立統一的管理機制。但目前少數區縣局未能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銜接好把關征收工作。為防止稅收流失,在未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銜接好該項工作之前,可暫不終止原有代征關系。
(二)把關環節問題。已入戶車輛的把關首先應在第一環節,即交警支(大)隊在簽章 時就要審查其納稅情況,督促納稅人就地補繳稅款;新購車輛在入戶時把關,即新車在申請入戶取得車牌號碼時由車管所通知其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手續,待其領取牌照時再審查其納稅憑證。
(三)把關憑證問題。經進一步了解,車輛的年檢審方式各地不完全一致,有的不需要車輛到現場。因此各區縣局應結合實際,與車管所、交警支(大)隊協商,在堅持核發繳(免)稅標志的基礎上,確定不同的憑證作為審查把關依據,如完稅證、繳款書、完稅證明等,以保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把關時有據可查。
(四)農用車輛稅收問題。目前,我市農用車輛(指掛“重慶A”和“重慶B”
牌照的車輛)由農機部門負責辦理入戶和年檢審手續。在市局未與相關部門達成把關征收協議之前,各區縣局按照有利控管的原則自行確定征收方式。
三、切實做好納稅服務工作。車船使用稅及車船使用牌照稅實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年審把關征收后,有的納稅人可能一時不理解、不適應。各區縣局應高度重視,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創造良好的條 件和提供優質高效的辦稅服務。尤其是在確定繳稅地點上,要本著方便納稅人的原則,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商,就近選擇和指定繳稅地點。有車管所的區縣,所在地的區縣局應盡量在車輛管理所設置征收點,方便納稅人繳稅。各辦稅場所不得因為不是征收期、沒有繳(免)稅標志等原因拒絕受理納稅人補繳稅款,不得發生納稅人無處繳稅的情況。
四、主動聯系,加強配合,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依法征稅是稅務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把關征收只是協稅護稅。各區縣局應主動加強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聯系和協調。要將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有關政策、繳(免)
稅標志辦理程序及使用規定、稅款征收地點等情況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報;要建立定期的聯系制度,互通情況,及時發現、解決征管工作的問題。
五、加強數據報送工作。為準確掌握全市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情況,加強對比分析,各區縣局應于明年1月底前將2002年度和2003年度的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情況統計表上報市局財產行為稅處(報表格式附后,也可在市局服務器財產行為稅處目錄下取)。從2004年起,征收情況統計表每半年報送一次(半年或年度終了15日內,報表格式同上)。
附件: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情況統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