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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泰政發[2003]68號
頒發日期:2003-01-24
地   區:山東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市屬及以上駐泰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明確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國發[2003]26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魯政發[2003]11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2004年及以后年度所得稅分享比例明確如下:

    一、所得稅收入劃分范圍繼續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安市所得稅和營業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泰政發[2002]26號)規定執行。

    二、泰山區、岱岳區范圍內的市及市以上單位(不含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業和泰山區、岱岳區農村信用社)以及魯能電纜集團、石橫電廠(內資部分)的企業所得稅收入,中央分享60%、省級分享8%、市直分享32%.

    一般企業所得稅收入,中央分享60%,省級分享8%,市直分享8%,縣(市、區)分享24%.

    三、個人所得稅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各縣、市、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進一步完善財政分配體制,為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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