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4]280號頒發日期:2003-01-31
地 區:北京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無效
各有關區、縣地方稅務局、各有關分局:
為了規范耕地占用稅征納行為,提高征管水平,依據我市耕地占用稅征收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10號)文件的精神,市局重新修訂了《耕地占用稅納稅通知書》、《耕地占用稅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及使用說明,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耕地占用稅納稅通知書》、《耕地占用稅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是規范征納雙方征納行為的重要法律文書,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必須按照規定的文書格式內容及具體要求填制和使用。
二、各有關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組織相關稅務干部認真學習,充分認識使用新文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盡快學會填寫和使用。
三、新修訂的《耕地占用稅納稅通知書》、《耕地占用稅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自2004年6月1日起使用。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農業稅 農業特產稅 耕地占用稅納稅通知書式樣及使用說明的通知》(京地稅農[2001]327號)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農業稅 農業特產稅 耕地占用稅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式樣及使用說明的通知》(京地稅農[2003]5號)中規定的《耕地占用稅納稅通知書》及《耕地占用稅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式樣及使用說明同時廢止。
對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耕地占用稅納稅通知書
耕地占用稅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使用說明
一、耕地占用稅納稅通知書
(一)《耕地占用稅納稅通知書》是地方稅務機關依據耕地占用稅法律、法規通知耕地占用稅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法律文書?!陡卣加枚惣{稅通知書》一式兩份均由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填寫。其中:一份送達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一份由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存查, “征收機關(章)”處加蓋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指定稅務所的征收機關公章。通知書虛線處須加蓋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指定稅務所的征收機關公章?!陡卣加枚惣{稅通知書》中字號,應按區縣局(分局)簡稱、年份、通知書順序號(三位數)的順序填寫。例如:海淀區2004年第1號《耕地占用稅納稅通知書》其字號應填寫為“海地稅[2004]耕字第001號”。
(二)文書送達
1、文書送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章規定執行。
2、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原則上應在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占地文件起10個工作日發出耕地占用稅納稅通知書,送達耕地占用稅納稅通知書應附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占地文件。
二、耕地占用稅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一)《耕地占用稅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是地方稅務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責令耕地占用稅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法律文書。耕地占用稅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一式兩份,由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填寫使用。其中:一份送達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據以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一份由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存查?!罢魇諜C關(章)”處加蓋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指定稅務所的征收機關公章。通知書虛線處應加蓋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指定稅務所的征收機關公章?!陡卣加枚愊奁诶U納稅款通知書》中字號,應按區縣局(分局)簡稱、年份、通知書順序號(三位數)的順序填寫。例如:海淀區2004年第1號《耕地占用稅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其字號應填寫為“海地稅[2004]耕字第001號”。
(二)耕地占用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稅款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發出耕地占用稅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其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如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逾期仍未繳納的,經區縣地方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三)文書送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章規定執行。
耕地占用稅納稅通知書(區縣存根)
地稅( )耕字第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辦法》,你(單位)占用土地面積 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積 平方米,按照本區(縣)適用稅額 元/平方米,應納耕地占用稅稅款(大寫) ,請于接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到 繳納,逾期不繳,將依法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特此通知
征收機關(章)
年 月 日
………………………………………………加蓋騎縫章……………………………………………………
耕地占用稅納稅通知書(送納稅人)
地稅( )耕字第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辦法》,你(單位)占用土地面積 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積 平方米,按照本區(縣)適用稅額 元/平方米,應納耕地占用稅稅款(大寫) ,請于接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到 繳納,逾期不繳,將依法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特此通知。
征收機關(章)
年 月 日
耕地占用稅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區縣存根)
地稅( )耕字第 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 年度 月,你(單位)應納耕地占用稅(大寫) ,限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繳納,并從稅款滯納之日起( 年 月 日)至繳納或解繳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的0.5‰的滯納金,與稅款一并繳納。逾期不繳,將依法處理。
特此通知。
征收機關(章)
年 月 日
…………………………………………………加蓋騎縫章…………………………………………………………
耕地占用稅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送納稅人)
地稅( )耕字第 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 年度 月,你(單位)應納耕地占用稅(大寫) ,限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繳納,并從稅款滯納之日起( 年 月 日)至繳納或解繳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的0.5‰的滯納金,與稅款一并繳納。逾期不繳,將依法處理。
特此通知
征收機關(章)
年 月 日
注釋:
此文廢止,詳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4]6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