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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皖地稅函[2004]12號
頒發日期:2003-02-05
地   區:安徽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黃山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問題的請示》(黃地稅[2003]38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時間問題。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和第十六條規定,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稅單位)應在全部竣工決算銷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稅。對已辦理竣工決算,但尚未全部銷售完的房地產項目,先就該項目取得的部分轉讓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整個項目全部銷售完后再進行稅款的清算,按實際實現的增值額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關于土地增值稅計稅單位如何確定問題。土地增值稅計稅單位原則上應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本企業的經營特點選擇的成本核算對象相一致。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時既開發普通標準住宅,又開發其他房地產的,不論其是否屬于同一立項項目,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單獨核算增值額的,其開發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享受優惠政策,應就該成本核算項目的全部增值額計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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