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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稅收征管,車輛購置稅
文      號:滬國稅流[2004]4號
頒發日期:2003-02-08
地   區:上海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市財稅八分局、上海市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3]252號)轉發給你們,請轉知所屬,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四年一月九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稅[2003]2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新疆  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國家林業局申請的2003年第二批241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4年6月30日,過期作廢。辦理免稅手續時,申請免稅的單位應出示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隨車配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在2004年8月份以前向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司上報本批實際免稅車輛的型號、數量及免稅額。

    附件: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指標分配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指標分配表

單位:輛

單位

小計

獵豹 CFA5022XZH

慶鈴 QL5470DY11ZH

慶鈴 TFS17HDLMZH

北京 BJ5020XZH4

河北

7

3

2

2

黑龍江

5

5

上海

3

3

江蘇

2

2

浙江

12

6

2

4

福建

7

7

江西

7

7

河南

13

5

8

廣東

4

4

廣西

12

5

7

四川

11

10

1

重慶

14

10

1

1

2

貴州

50

25

10

10

5

云南

35

20

15

陜西

27

25

2

寧夏

4

3

1

新疆

28

20

4

2

2

合計

241

156

22

18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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