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文 號:大地稅發[2004]27號頒發日期:2003-02-15
地 區:遼寧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基層局:
為加強房地產業稅收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大政發[2003]94號)和《大連市地方稅收屬地征收管理規定》(大地稅發[2003]193號),現對房地產業的稅收征管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稅務登記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注冊地辦理稅務登記。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跨區域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的,應持主管地稅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到項目所在地地稅機關辦理報驗稅務登記。
(一)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為納稅人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時,應要求納稅人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建設用地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4、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5、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及商品房銷售審批表復印件;
6、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主管地稅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審核后,對符合外出經營管理條件的,為其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和《外出經營活動報驗單》并錄入微機。
(二)項目所在地地稅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報驗稅務登記時,應要求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
2、稅務登記證副本的復印件;
3、建設用地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5、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6、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及商品房銷售審批表復印件;
7、納稅人賬戶、賬號或開戶核準通知書等資料復印件;
8、法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9、經辦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關于報驗稅務登記的注銷
已辦理報驗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在不動產全部銷售完畢后,應在項目所在地結清全部應繳稅款,及時辦理報驗稅務登記注銷手續。項目所在地地稅機關應及時對其進行注銷報驗稅務登記清理檢查,辦理注銷手續。
二、關于發票管理問題
已經辦理報驗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在注冊地主管地稅機關領購發票。在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時,應申報發票開具情況,報送《發票使用情況申報表》。
三、關于納稅申報問題
項目所在地地稅機關應對已辦理報驗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進行納稅人基礎信息確認,明確其申報納稅期限、應納稅種以及申報方式、征收方式等稅收征管事項。
已辦理報驗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根據項目所在地地稅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按時繳納稅款。
房地產企業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其中:城市維護建設稅按項目所在地適用稅率繳納)。
四、關于稅款征收問題
1、從2004年1月1日起,房地產開發企業到項目所在地申報繳納稅款。申報繳納稅款的范圍為2004年1月1日后銷售的所有商品房收入。
2、房地產開發企業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開具的商品房銷售發票及預收款專用發票所應繳納的稅款由注冊地地稅機關征收(原實行在項目所在地納稅的除外);2004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商品房銷售發票及預收款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由項目所在地地稅機關征收,開具的商品房銷售發票中包括2003年預收款(定金)部分,允許扣除在注冊地地稅機關已繳納的稅款。
3、2003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緩稅、欠稅由原主管地稅機關負責組織入庫;納稅人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提出緩稅申請的,由項目所在地地稅機關辦理報批手續并負責組織緩稅、欠稅入庫。
五、關于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跨區域銷售自有不動產征稅問題
1、市內四區的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跨區域銷售自有不動產,凡不動產座落地在市內四區的,其銷售不動產所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由注冊地地稅機關征收管理;凡不動產座落地在縣市區的,其銷售不動產所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由不動產座落地地稅機關征收管理。
2、縣市區的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跨區域銷售自有不動產,其銷售不動產所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由不動產座落地地稅機關征收管理。
3、企業所得稅一律由注冊地地稅機關征收管理。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