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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重慶市非統配礦煤資源稅稅額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財稅[2004]23號
頒發日期:2003-02-15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重慶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非統配礦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的請示》(渝地稅發[2003]97號)收悉。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你市自批準為直轄市以來,資源稅的征收管理一直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四川省非統配礦煤炭資源稅每噸0.60元”的標準執行,法律依據不規范,不明確,給稅收政策的執行和征收管理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為保障資源稅征管工作的正常進行,保持稅收政策的連續性,根據你市非統配煤礦資源稅稅額的現行征收標準和《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現明確重慶市非統配煤礦資源稅征收稅額適用標準為每噸0.60元。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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