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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核發2004年度車船使用稅納(免)稅標志(證)的通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沈地稅發[2004]24號
頒發日期:2003-03-10
地   區:遼寧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縣(市)局:

    為確保核發2004年度車船使用稅納(免)稅標志(證)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遼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我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管理的各種車輛,地稅部門委托其代征車船使用稅。其他應稅車船的車船使用稅由地稅部門自行組織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門代征。

    二、由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管理的各種車輛,納稅人應繳納的車船使用稅,務于2004年3月至11月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檢車月份的當月,到車輛戶籍所在地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或大隊的“車船使用稅代征窗口”繳納車船使用稅。辦理納稅手續時,需持機動車行駛證,企事業單位同時持《稅務登記副本》復印件。其他應稅車船的車船使用稅,納稅人務于2004年3月31日前,持上述手續,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或其他委托代征部門繳納車船使用稅。完稅同時核發納稅標志(證)。

    三、按照公安部門的規定實行2年1次安全技術檢驗的車輛,仍應依據上述規定按年繳納車船使用稅。納稅期限為車輛號牌尾號相對的月份。

    月份

    3

    4

    5

    6

    7

    8

    9

    10

    11

    車牌尾號

    3

    4、2

    5、2

    6

    7

    8

    9

    0

    1

    四、凡擁有免稅車船的單位,務于2004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填寫《車船使用稅免稅申請審批表》,辦理免稅手續,核發免稅標志(證)。辦理免稅手續時,除提供上述辦理納稅手續所需資料外,福利企業須持《社會福利企業證書》、殘疾職工名冊,校辦企業須持《校辦企業認定書》,其他單位須持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預算撥款證明以及車輛戶籍登記簿。

    五、免稅車船范圍: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和由財政部門全部或部分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車船。

    (二)經市車輛管理部門證明,報經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停駛、報廢、拆毀的車船。

    (三)消防車、司法機關專業用車、灑水車、防疫車、救護車、垃圾車、殯儀車。

    (四)市政部門專用的攤鋪機(車)、平地機(車)、噴油車和一噸以下的翻斗車。

    (五)殘疾人使用的專用車。

    (六)載重量不超過1噸的漁船和游船。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實施交通管理時,對未納稅、未辦理免稅手續、未按規定攜帶納(免)稅標志(證)的車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簡易處罰程序對本市車輛處以50元定額罰款,暫扣有關證照,責令納稅人在15日內到被處罰地的“車船使用稅代征窗口”交納罰款,并按規定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對我省外市來沈車輛,當場處以20元定額罰款,并責令納稅人回當地補稅;對偷、抗稅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駐沈省直單位車船的免稅手續,按現行管理權限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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