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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財政廳關于修改印發《廣東省促進投保出口信用險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
文      號:粵財外[2004]1號
頒發日期:2003-03-17
地   區:廣東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外經貿局,省屬各有關企業:為進一步發揮出口信用保險對外貿出口的促進作用,推動我省外經貿發展,鼓勵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對《廣東省促進投保出口信用險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外[2001]70號)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現將修改后的《廣東省促進投保出口信用險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使我省的管理辦法與中央政策相配套銜接,簡化企業申辦程序,規范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新辦法參照了商務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外經貿計財發[2002]584號)進行修訂。

    二、新辦法擴大了支持范圍,不再按貿易方式(原僅支持一般貿易出口)進行資助,改按險種(短期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進行資助。

    三、新辦法調整了資助比例,除中央給予的資助外,省對符合條件出口企業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按實繳保費的30%予以資助;投保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險的,按實繳保費的10%予以資助。

    四、新辦法改變了資助方式,出口企業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時應交齊所有保費,資助資金經審核后由省財政廳按預算級次撥付出口企業。

    新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原《廣東省促進投保出口信用險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外[2001]70號)和《關于廣東省促進投保出口信用險專項資金管理的補充通知》(粵財外[2002]39號)同時廢止。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函告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聯系人及電話:省財政廳外經金融處  曾 力,(020)83367330;省外經貿廳規劃財務處  王  濛、張艷紅,(020)38819974、38819893;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廣州營業管理部  李向平,(020)38792898. 2004年2月18日附件:廣東省促進投保出口信用險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促進投保出口信用險專項資金的管理,配合我省實施"走出去"戰略,支持外貿企業出口,防范收匯風險,促進外經貿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促進投保出口信用險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安排用于促進外經貿企業向國家指定從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廣州營業管理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的保費資助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顚S茫茖W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保險公司負責核實并及時提供準確的投保企業投保數。

    第五條  省外經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審核。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審定、撥付,并會同省外經貿廳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監管。

    第二章  申請條件和資助標準

       第七條  外經貿企業申請專項資金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在我?。ú缓钲冢┑怯涀裕哂衅髽I法人資格和進出口經營權、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二)向保險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險,并已交納保費;(三)在外經貿業務、財務、出口退稅、外匯管理、海關監管等方面無嚴重違規行為。

    第八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外經貿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除中央的資助外,省按其實際繳納保費的一定比例予以資助。其中:(一)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按實繳保費的30%(按國家規定匯率折算人民幣)予以資助;(二)投保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的,按實繳保費的10%予以資助。

    具體險種由保險公司報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同意后,列入支持范圍。

    第三章  報批程序第九條  外經貿企業按規定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時,填寫《促進投保出口信用險專項資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詳見附表,一式四份),并向保險公司交納出口信用險保費。

    第十條  保險公司對投保企業報送的申請表進行核實后,于每季度后10個工作日內以《促進投保出口信用險專項資金結算申請表》直接向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申報結算資助資金。保險公司申報時應提供下列附件:(一)《促進投保出口信用險專項資金申請匯總表》;(二)《企業投保明細表》;(三)《保險費發票》復印件;(四)《出口申報單》或《保險費通知單》復印件;(五)由投保企業填寫的《促進投保出口信用險專項資金申請表》和實際交付保費的支出憑證或復印件;(六)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省外經貿廳對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企業申請表和匯總表進行審核,據以計算資助金額,于10個工作日內連同有關申報材料一并送省財政廳。

    第四章  資金撥付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對經省外經貿廳審核后的投保企業申請表和匯總表審定后,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資助比例,在15個工作日內將專項資金按預算級次撥付投保企業。

    第十三條  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第十四條  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應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規范辦事程序,確保資金??顚S?,發揮資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財務檢查和審計,并會同省外經貿廳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或有關單位,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有權追回已經撥付的款項,取消其申請資格,并在3年內不允許其申請使用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一)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專項資金;(二)挪用、截留、侵占專項資金;(三)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對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不予配合;(四)其他違反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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