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渝地稅發[2004]42號頒發日期:2003-03-18
地 區:重慶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重慶市非統配礦煤炭資源稅稅額的通知》(財稅[2004]2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部分區縣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過去未按每噸0.60元執行的,從今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辦理。
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
財 政 部
國家稅務總局文件
財稅[2004]2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重慶市非統配礦煤資源稅稅額的通知
重慶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非統配礦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的請示》(渝地稅發[2003]97號)收悉。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你市自批準為直轄市以來,資源稅的征收管理一直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四川省非統配礦煤炭資源稅每噸0.60元”的標準執行,法律依據不規范,不明確,給稅收政策的執行和征收管理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為保障資源稅征管工作的正常進行,保持稅收政策的連續性,根據你市非統配煤礦資源稅稅額的現行征收標準和《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現明確重慶市非統配煤礦資源稅征收稅額適用標準為每噸0.60元。
請遵照執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